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志光
訴訟
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
謝志明律師
沈 恆律師
被 告 蘇秀娥
蘇黃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蘇量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蘇秀娥、蘇黃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陸
萬柒仟零叁拾叁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叁佰肆拾
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查新北市○○區○○○段頭湖小段296-2
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471元、同段286-30、29
6-32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0,500元,故以公告現值乘
以土地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19,471元×503 平方公
尺+10,500元×(293 平方公尺+51平方公尺)=13,405,9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零捌元,原告僅繳納陸萬柒
仟零叁拾叁元整,尚不足陸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