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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志光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謝志明律師       沈 恆律師 被   告 蘇秀娥       蘇黃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蘇量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蘇秀娥、蘇黃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陸 萬柒仟零叁拾叁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叁佰肆拾 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查新北市○○區○○○段頭湖小段296-2 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471元、同段286-30、29 6-32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0,500元,故以公告現值乘 以土地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19,471元×503 平方公 尺+10,500元×(293 平方公尺+51平方公尺)=13,405,9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零捌元,原告僅繳納陸萬柒 仟零叁拾叁元整,尚不足陸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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