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愛麗
韓筱文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宗毅
國堡門國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宏志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7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柒拾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萬陸仟伍
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