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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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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有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特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特異企業社即鄭惠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俊雄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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