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綠格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王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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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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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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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本為 │第一商業銀│100年2月25日│20,000元 │0000000 │ │
│ │ │行永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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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高本為 │第一商業銀│100年3月25日│41,500元 │0000000 │ │
│ │ │行永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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