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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6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晟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學願 代 理 人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勇溢工業有│合作金庫北│100年3月31日│78,54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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