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鐘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永屋賢明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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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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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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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豐針織五│華南商業銀│100年3月5日 │134,085元 │0000000 │ │
│ │金製品股份│行新莊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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