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利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
當事人欄關於「
法定代理人陳玉華」之
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玉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