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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9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莊學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1 │樂群有限公司、周素貞 、林│76年1月6日 │77年1月6日 │2,500,000元 │ │ │ │青浩、 劉素嬌、林玉綉、林│ │ │ │ │ │ │碧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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