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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9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得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4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得瑞電子股│中國信託商│100年4月30日│400,0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和│ │ │ │ │ │ │張定寰 │分行 │ │ │ │ │ ├───┼─────┼─────┼──────┼─────┼─────┼──┤ │002 │得瑞電子股│中國信託商│100年1月26日│220,121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和│ │ │ │ │ │ │張定寰 │分行 │ │ │ │ │ ├───┼─────┼─────┼──────┼─────┼─────┼──┤ │003 │得瑞電子股│華南商業銀│100年7月31日│400,0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 │張定寰 │ │ │ │ │ │ ├───┼─────┼─────┼──────┼─────┼─────┼──┤ │004 │得瑞電子股│華南商業銀│100年1月26日│179,879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 │張定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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