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粘美麗
代 理 人 許玉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80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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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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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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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95ND0000000-0 │100│1000│ │
│ │ │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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