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台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茂盛
代 理 人 林杰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5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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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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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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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太預力器│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31日│89,460元 │CA0000000 │ │
│ │材有限公司│行頭前分行│ │ │ │ │
│ │董美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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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秀琴 │彰化商業銀│100年2月28日│7,610元 │GN0000000 │ │
│ │ │行東三重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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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富宜汽車有│彰化商業銀│100年1月31日│67,200元 │EN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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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興泰鐵工廠│華南商業銀│100年5月15日│1,397元 │F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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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