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安瑀
相 對 人 國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國揚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九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
解方案「資方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新台幣陸萬元,作為工資補
償費用,
期間以一年為限」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
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一百年四月二
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五
月一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
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
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
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新台幣陸萬元,作為工資補償費用,
期間以一年為限」之調解成立,
惟相對人並未履行
等情,
業
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0 年12月9 日聲請人與相對人
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工資補償之調解成立部
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