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安瑀 相 對 人 國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 解方案「資方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新台幣陸萬元,作為工資補 償費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 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一百年四月二 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五 月一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 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 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 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新台幣陸萬元,作為工資補償費用, 期間以一年為限」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 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0 年12月9 日聲請人與相對人 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信屬實。是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工資補償之調解成立部 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