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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安瑀 相 對 人 國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資方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 新台幣陸萬元,作為工資補償費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之記載, 應更正為「資方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新台幣陸仟元,作為工資 補償費用,期間以一年為限」。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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