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安瑀
相 對 人 國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國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資方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
新台幣陸萬元,作為工資補償費用,
期間以一年為限」之記載,
應更正為「資方願意支付勞方每月薪資新台幣陸仟元,作為工資
補償費用,期間以一年為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