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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義聰 相 對 人 光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給付聲請人退休金 差額新臺幣參拾萬零貳拾捌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8萬0, 0284元,相對人有不履行之情形。為此,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退休金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 100 年12月1 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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