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義聰
相 對 人 光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寶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給付
聲請人退休金
差額新臺幣參拾萬零貳拾捌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8萬0,
0284元,
惟相對人有不履行之情形。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退休金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
100 年12月1 日調解成立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