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洪翠吟
相 對 人 惟創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
資爭議調解
記錄調解方案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
薪資新台幣壹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8 月21
日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分3 期給付聲請人薪資共新台幣(下同)15,000元
,然相對人僅給付第1 期款,第2 、3 期款項之給付期限業
已屆至,而相對人仍遲不履行。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1 年8 月21日調解成立,調
解結果為:「⒈資方應給付勞方薪資新臺幣15,000元,並經
勞方同意分3 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5,000 元,第1 期當
場以現金給付,並經勞方點收無誤(洪翠吟),第2 期於10
1 年9 月20日給付,第3 期於101 年10月22日給付,一期未
給付視同全部到期。⒉…。」,因相對人僅於調解成立時給
付第1 期款項,第2 、3 期款項均未給付,已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聲請人10,000元
等情,
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1
年8 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憑,及本院公務電話記
錄1 份
足徵,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薪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就相對人尚未履行之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