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戴金梅
訴訟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孟杰律師
被 告 創意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南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