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12號
原 告 鄭金台
訴訟
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小鳳
被 告 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儉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陳國峯
晉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
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
訴訟費用由被告中乙祥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晉新工程有限公司、陳國峯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被告陳國峰應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由被告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晉新工程有限公
司、陳國峯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陳國峯應負擔百分之
八,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