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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原   告 鄭金台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小鳳 被   告 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儉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陳國峯       晉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 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中乙祥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晉新工程有限公司、陳國峯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被告陳國峰應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由被告中乙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晉新工程有限公 司、陳國峯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陳國峯應負擔百分之 八,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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