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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證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 訴人 楊智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盛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 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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