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證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被
上 訴人 楊智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盛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給付
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
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