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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劉亦宸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拓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裕文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姚良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法發給資遣費、加班費、業績獎金 及未依規定提撥勞退金,爰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66萬6117 元等語。惟依兩造訂立之聘僱合約書第17條規定,「關於本 合約或因本合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執,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 協商解決,如因而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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