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劉亦宸
訴訟
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
被 告 拓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裕文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姚良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法發給
資遣費、加班費、業績獎金
及未依規定提撥勞退金,
爰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66萬6117
元等語。
惟依
兩造訂立之聘僱合約書第17條規定,「關於本
合約或因本合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執,雙方同意以
誠信原則
協商解決,如因而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