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93號
101年度救字第170號
原 告 盧泰吉
訴訟
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以上原告與
被告萬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
件含訴訟求救助之
聲請),本院.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萬全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起訴時法定
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訴及
訴訟救助
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
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同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及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及訴訟救
助
聲請狀上載明被告萬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
人,被告萬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法定代理權
顯有欠缺
,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