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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差額工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101年度救字第170號 原   告 盧泰吉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萬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 件含訴訟求救助之聲請),本院.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萬全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訴訟救助 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 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同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及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及訴訟救 助聲請狀上載明被告萬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 人,被告萬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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