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謝漢程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亞細亞國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蔡煥淇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劉鎮偉律師       張全成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1,054萬800元(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自101年6月1日起 算至111年3月3日(原告年滿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共9.76年, 以月薪9萬元,年薪108萬元計,共1,054萬8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萬4,840元,原告僅繳納5,840元,尚不足9萬9,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