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謝漢程
訴訟
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
被 告 亞細亞國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蔡煥淇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劉鎮偉律師
張全成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1,054萬800元(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自101年6月1日起
算至111年3月3日(原告年滿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共9.76年,
以月薪9萬元,年薪108萬元計,共1,054萬8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萬4,840元,原告僅繳納5,840元,尚不足9萬9,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