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文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文雄為佳筌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
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
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
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即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筌公司
)清算人李文雄主張:佳筌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且另狀呈本
院核備,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清算完結後之各
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民國101 年10月
26日佳筌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名冊
正本2 紙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司字第332 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479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
無
訛。
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
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