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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文雄為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 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 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 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佳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筌公司 )清算人李文雄主張:佳筌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且另狀呈本 院核備,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清算完結後之各 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國101 年10月 26日佳筌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名冊正本2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司字第332 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479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 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 條、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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