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
債 權 人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懷如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明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債權前經本院96年促字第28385 號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在案,與本院96年度板簡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
證明書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相關影本
附卷
可憑,茲就同一債權重為聲請,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