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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5號 債 權 人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明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前經本院96年促字第28385 號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在案,與本院96年度板簡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 證明書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相關影本 附卷可憑,茲就同一債權重為聲請,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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