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
債 權 人 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裴志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曜總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新台幣叁萬零伍佰元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執行法院所發之移轉命令,仍須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
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附本院100 年9 月
8 日板院輔100 年司執正字第84853 號
扣押命令及同年10月
11日板院輔100 年司執正字第84853 號移轉命令所示,債權
人取得
第三人蔡晉益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
報酬(
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 等在內)三分
之一之債權。據債權人所陳報第三人蔡晉益每月薪資債權為
新台幣(下同)18,300元,而發生債權移轉效力之薪資債權
應為民國100 年9 月至101 年1 月,計新台幣30,500元(
18300 ×1/3 ×5 =30500 ),債權人逾30,500元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