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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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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 債 權 人 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裴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曜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新台幣叁萬零伍佰元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執行法院所發之移轉命令,仍須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 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依債權人聲請狀所附本院100 年9 月 8 日板院輔100 年司執正字第84853 號扣押命令及同年10月 11日板院輔100 年司執正字第84853 號移轉命令所示,債權 人取得第三人蔡晉益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 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 等在內)三分 之一之債權。據債權人所陳報第三人蔡晉益每月薪資債權為 新台幣(下同)18,300元,而發生債權移轉效力之薪資債權 應為民國100 年9 月至101 年1 月,計新台幣30,500元( 18300 ×1/3 ×5 =30500 ),債權人逾30,500元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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