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
債 權 人 歐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華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慈憲即韋瀚汽車工程修配廠發給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慈憲即韋瀚汽車工程修配廠發
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5 日內補正聲請費用500 元( 檢附法院便民多元繳費及司法
規費繳款書各一件供參) 、補營利事業登記證(內應有獨資
、合夥記載)、補債務人黃慈憲最新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 、提出黃建華為
聲請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
債權人已於101 年4 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