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7號
債 權 人 陳美雀
債 務 人 源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幸美
人 樓
一、債務人源燦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
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