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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4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86號 債 權 人 大順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凱 債 務 人 大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壹佰玖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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