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2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02號 債 權 人 首福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清和 債 務 人 飛蒲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鳴展(原名何東益) 一、債務人飛蒲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鳴展(原名何東益)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壹仟   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