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02號
債 權 人 首福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清和
債 務 人 飛蒲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鳴展(原名何東益)
一、債務人飛蒲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鳴展(原名何東益)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壹仟
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