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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64號 債 權 人 主原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茂實木有限公司即共賸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 0 支票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票號000000 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民 國101 年4 月16日,票號0000000 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民國 101 年3 月19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 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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