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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5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64號 債 權 人 主原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彥 債 務 人 禾茂實木有限公司即共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囿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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