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64號
債 權 人 主原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彥
債 務 人 禾茂實木有限公司即共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囿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