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645號 債 權 人 元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龍祥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越空間計畫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 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5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