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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43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88號 債 權 人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債 務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柒拾叁萬陸   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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