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89號
債 權 人 金鉅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崇熙
債 務 人 大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奉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