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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債 權 人 登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林滿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晨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約定清償日為 民國100 年11月30日,遲延利息應自民國100 年12月1 日起 算,債權人就自100 年7 月15日起至100 年11月30日止之利 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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