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債 權 人 登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林滿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晨通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約定清償日為
民國100 年11月30日,
遲延利息應自民國100 年12月1 日起
算,債權人就自100 年7 月15日起至100 年11月30日止之利
息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