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87號
債 權 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博仁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辜偉豪、美麗欣交通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辜偉豪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通
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辜宏文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
其
繼承系統表、以及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辜偉豪有無
拋棄繼承
之文件及其最新戶謄(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已於101 年
7 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
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查債務人美麗欣交通有限
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
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