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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5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二十八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債務人收受催告後翌日即民國101 年6 月29日起算,債權人 就自101 年6 月26日起至101 年6 月28日止之利息請求,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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