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5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生松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光泰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二十八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
遲延利息應自
債務人收受催告後
翌日即民國101 年6 月29日起算,債權人
就自101 年6 月26日起至101 年6 月28日止之利息請求,
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