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5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生松
債 務 人 光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