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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2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5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債 務 人 光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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