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820號
債 權 人 昕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勇華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直冠有限公司、黃慈輝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直冠有限公司、黃慈輝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
補正補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認
清算人
之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若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法院裁定。債權人已於101 年8 月7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