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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7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608號 債 權 人 傳訊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縣私立及人老人養護中心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縣私立及人老人養護中心發 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5 日內補正:( 一) 補債務人台北縣私立及人老人養護中心 營利事業登記證暨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亦勿省略) 。( 二) 現已無台北縣,債務人名稱若有更改,請具狀一併 更正。債權人已於101 年8 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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