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609號
債 權 人 傳訊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祥義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發給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發
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5 日內補正:( 一) 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心營利事業
登記證
暨其負責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亦勿省略)。( 二)
請具狀釋明本件契約甲方名稱(游老師國中教學影音光碟中
心)為何與印章(游老師生活命理企劃顧問)不符?究係何
人為委託人?( 三) 除合夥團體外,
獨資商號不具
當事人能
力,應以其負責人為當事人,
爰請併予釋明游老師國中教學
影音光碟中心是否為合夥團體?
倘若不是,亦請具狀更正以
負責人為債務人。債權人已於101 年8 月31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
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