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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8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12號 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宗 以上異議人債權人津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 於101 年9 月1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公司所在地,此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於101 年10月11日始提出異議, 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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