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債 權 人 紘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火亮
債 務 人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鳴展即何東益
債 務 人 何鳴展即何東益
一、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鳴展即何東益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肆萬肆仟陸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陸仟
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