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債 權 人 紘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火亮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何鳴展即何東
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另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
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
連帶給
付責任。
經查,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貨
款新台幣(以下同)871,532 元,其中八月份貨款另與債務
人何鳴展即何東益間有票據關係(票面金額644,690 元),
足認在644,690 元範圍內,債務人間對債權人債權債務關係
係不真正連帶債務,
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即無
理由。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