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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9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債 權 人 紘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火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何鳴展即何東 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另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 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 付責任。經查,債務人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貨 款新台幣(以下同)871,532 元,其中八月份貨款另與債務 人何鳴展即何東益間有票據關係(票面金額644,690 元), 足認在644,690 元範圍內,債務人間對債權人債權債務關係 係不真正連帶債務,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即無 理由。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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