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61號
債 權 人 福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新為
債 務 人 馬鴻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