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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債 權 人 明欣鈕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亮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偉凱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雙方約定支付方 式為分期支付,此有協議書及聲請人提出之貨款清償一覽表 可稽,則對於未到期之貨款,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請求。 故未屆期之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 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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