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債 權 人 明欣鈕釦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亮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偉凱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雙方約定支付方
式為分期支付,此有協議書及
聲請人提出之貨款清償一覽表
可稽,則對於未到期之貨款,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請求。
故未屆期之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
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