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
債 權 人 全盛鋼鐵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美雯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振華興實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振華興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
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清算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債權人已於101 年3 月5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