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蕭宇翔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 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 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再按,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位,依本 院101年11月29日製作之債權表,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 幣(下同)5,653,966元,債務人於101年12月27日表示已 全數清償渣打銀行之債權,經本院轉知後,債權人渣打國際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月28日具狀到院表示對債務人已 無債權,是本件已申報之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金額縮減為5, 584,686元,債權人數減為9人,並予述明。債務人前於民國 (下同)102年2月19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 6年72期,以長子成年為時點,提出兩階段更生方案,第1-4 8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49-72期每期清償17,000元,總計 清償金額為93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 額5,584,686元之百分之16.76。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 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 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為確答,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15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同 年3月27日始具狀表示不同意,均逾本院所定期限,依首揭 規定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 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所代表債權額雖逾二分之一, 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未能過半,依首揭規定 ,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 務人任職於債權人麗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黛公司),每 月平均實領薪資約為30,511元(已扣除勞保費338元、健保 費277元),有100年12月至102年2月之逐月薪資單附卷,債 務人以每月30,000元列計,與實際狀況相符。另債務人將 101 年度公司以現金給付之年終獎金12,000元攤入每月之更 生方案中加計清償,確有固定收入,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公允、當、可行: (一)債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6歲 ,11歲),每月薪資收入為30,000元,其個人與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加總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9,900元。 若以新北市政府公告101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1,832元為計算基準,則債務人即兩名未成年子 女之生活費用約以23,664元為度(計算式:11,832+( 11,832×2÷2)=23,664元),債務人之實際用支已 遠低於前該標準。且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以長子(現 就讀一般中學)成年實為分期時點,提出兩階段更生 方案,並於長子成年後全數剔除扶養費用,將扶養費 納入以提高第二階段之還款金額,並未多預留任何生 活費用。況符合此一標準者已屬可得領取社會救助之 低收入戶,債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既壓縮至相當 標準,已顯低於同地區一般生活程度。又逐項核查支 出細項均屬合理,可認已甚節約用度。 (二)雖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分別以成數不足;兩 名子女扶養費用11,000元過高,應以綜合所得稅免稅 額每人每年82,000元列計等語,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 件更生方案。惟查: 1.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否 已盡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欠債原因、還款成 數無涉,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 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 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 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必要支出控 制相當標準之下,並以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 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 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院認該更生方案已符 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逕予認可之要件。雖清償成 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 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 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 意旨,並無理由。 2.次查債務人長子現年16歲、次子11歲,自有依其成 長所需支出之交通、教育費用等必然之支出,其生 活必要支出與幼兒依附父母生活,故生活費用或可 低於一般成人之情況有間,況所得稅法中關於綜合 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 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 義務,並表示此一數額即為合理之扶養費用,至 合理之扶養費用究應如何認定,需以維持受扶養之 人必要生活之實際用支為審酌標準,若未考量實際 情況而單以稅法之減免稅額為唯一標準,恐為過苛 ;且前述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元, 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 六十定之,已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水準,以此為扶 養費計算基礎,並分由兩名扶養義務人分攤,每人 每月負擔金額應為5,916元,債務人列支每月扶養費 用5500元,當屬合理。且債務人於其長子成年後即 剔除扶養費用,每月僅支付5000元扶養費用於次子 之基本生活,並無所費過高之疑慮。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 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 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蕭宇翔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6,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6.76%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第1-48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49-72期,每期清償17,000元,清償總額936,000│ │ 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 │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 │ │ 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總受償金額│第1-48期每│第49-71期每 │第72期分配金│ │ │ │ │期分配金額│期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 │ 1 │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於102年1月28日具狀到院,表示已無債權,故分配金額為│ │ │有限公司限 │0。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58,641 │ 1,864 │ 2,881 │ 2,906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9,282 │ 462 │ 714 │ 6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7,864 │ 1,150 │ 1,778 │ 1,770 │ │ │公司 │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01,949 │ 4,724 │ 7,300 │ 7,29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42,732 │ 502 │ 776 │ 7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98,714 │ 1,160 │ 1,793 │ 1,79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18,320 │ 215 │ 333 │ 341 │ │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 │ │ │ │分公司 │ │ │ │ │ ├──┼────────┼─────┼─────┼──────┼──────┤ │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8,089 │ 918 │ 1,418 │ 1,41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花旗(台灣)商業銀│ 409 │ 5 │ 7 │ 8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聲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