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蕭宇翔
代 理 人 林契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
債權人,命
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
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
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
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再按,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位,依本
院101年11月29日製作之債權表,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
幣(下同)5,653,966元,
惟債務人於101年12月27日表示已
全數清償渣打銀行之債權,經本院轉知後,債權人渣打國際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月28日具狀到院表示對債務人已
無債權,是本件已申報之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金額縮減為5,
584,686元,債權人數減為9人,並予述明。債務人前於民國
(下同)102年2月19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
6年72期,以長子成年為時點,提出兩階段更生方案,第1-4
8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49-72期每期清償17,000元,總計
清償金額為93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
額5,584,686元之百分之16.76。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
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
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為確答,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15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同
年3月27日始具狀表示不同意,均逾本院所定期限,依
首揭
規定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
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所代表債權額雖逾二分之一,
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未能過半,依首揭規定
,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
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
經查:債
務人任職於債權人麗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黛公司),每
月平均實領薪資約為30,511元(已扣除勞保費338元、健保
費277元),有100年12月至102年2月之逐月薪資單附卷,債
務人以每月30,000元列計,與實際狀況相符。另債務人將
101 年度公司以現金給付之年終獎金12,000元攤入每月之更
生方案中加計清償,確有固定收入,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
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
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
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6歲
,11歲),每月薪資收入為30,000元,其個人與未成
年子女之
扶養費用加總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9,900元。
若以新北市政府公告101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1,832元為計算基準,則債務人即兩名未成年子
女之生活費用約以23,664元為度(計算式:11,832+(
11,832×2÷2)=23,664元),債務人之實際用支已
遠低於前該標準。且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以長子(現
就讀一般中學)成年實為分期時點,提出兩階段更生
方案,並於長子成年後全數剔除扶養費用,將扶養費
納入以提高第二階段之還款金額,並未多預留任何生
活費用。況符合此一標準者已屬可得領取社會救助之
低收入戶,債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既壓縮至相當
標準,已顯低於同地區一般生活程度。又逐項核查支
出細項均屬合理,可認已甚節約用度。
(二)雖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分別以成數不足;兩
名子女扶養費用11,000元過高,應以綜合所得稅免稅
額每人每年82,000元列計等語,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
件更生方案。
惟查:
1.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否
已盡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欠債原因、還款成
數
無涉,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
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
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
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必要支出控
制相當標準之下,並以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
用於清償債務,
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
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院認該更生方案已符
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逕予認可之要件。雖清償成
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
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
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
意旨,並無理由。
2.次查債務人長子現年16歲、次子11歲,自有依其成
長所需支出之交通、教育費用等必然之支出,其生
活必要支出與幼兒依附父母生活,故生活費用或可
低於一般成人之情況有間,況所得稅法中關於綜合
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
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
扶養
義務,並
非表示此一數額即為合理之扶養費用,至
合理之扶養費用究應如何認定,需以維持受扶養之
人必要生活之實際用支為審酌標準,若未考量實際
情況而單以稅法之減免稅額為唯一標準,恐為過苛
;且前述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元,
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
六十定之,已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水準,以此為扶
養費計算基礎,並分由兩名
扶養義務人分攤,每人
每月負擔金額應為5,916元,債務人列支每月扶養費
用5500元,當屬合理。且債務人於其長子成年後即
剔除扶養費用,每月僅支付5000元扶養費用於次子
之基本生活,並無所費過高之疑慮。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
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
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蕭宇翔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6,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6.76%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第1-48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49-72期,每期清償17,000元,清償總額936,000│
│ 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
│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
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 │
│ 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總受償金額│第1-48期每│第49-71期每 │第72期分配金│
│ │ │ │期分配金額│期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
│ 1 │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於102年1月28日具狀到院,表示已無債權,故分配金額為│
│ │有限公司限 │0。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58,641 │ 1,864 │ 2,881 │ 2,906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9,282 │ 462 │ 714 │ 6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7,864 │ 1,150 │ 1,778 │ 1,770 │
│ │公司 │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01,949 │ 4,724 │ 7,300 │ 7,29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42,732 │ 502 │ 776 │ 7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98,714 │ 1,160 │ 1,793 │ 1,79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18,320 │ 215 │ 333 │ 341 │
│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 │ │
│ │
分公司 │ │ │ │ │
├──┼────────┼─────┼─────┼──────┼──────┤
│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8,089 │ 918 │ 1,418 │ 1,41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花旗(台灣)商業銀│ 409 │ 5 │ 7 │ 8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聲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