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馨文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張金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更生制度
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
債權人及其他
利
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
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
全發展,
是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
定清償
期間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
亦可預期於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下,法院於審酌
前揭立法意旨
及個案條件,若
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
適、公允、可行,仍
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二、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 1月13日100年度消債
更字第 241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此有
上開裁定乙份在
卷
可稽,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
為每個月為一期,分72期(即 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下
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 216,000元,清償成數為11.63
%(更生債權為1,857,103元)。
三、債務人自陳任職於億軒咖啡館(負責人:賴惠雅),其每月
薪資平均約為22,000元,並兼差販售善友自然有限公司之健
康食品,以進銷貨之差價賺取利潤,每賣一瓶賺 350元,一
箱共12瓶,一箱可賺4,200元,預估每月平均可獲得約4,000
元之收入,其每月可支配所得收入平均約26,000元,而據債
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
支出平均為23,930元,其中包括個人生活支出12,003元,含
房租4,000元、三餐膳食4,250元、水電瓦斯 268元、交通車
費750元、日常用品300元、手機通訊800元、有線電視250元
等日常生活支出、勞健保 1,385元及二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
11,927元(每人每月約5,963.5元),經本院於101年 9月12
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函債權人進行書面
決議,各債權人均為不同意之表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然
經本院
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查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暨更生方案,
其任職億軒咖啡館(負責人:賴惠雅),每月薪資平均
約22,000元,並兼差販售善友自然有限公司之產品,以
進銷貨之差價賺取利潤,預估每月平均可獲得約 4,000
元之收入,其每月可支配所得收入平均約26,000元,係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
出之在職證明書影本及善友自然有限公司之進貨單、付
款單在卷
可證,並經億軒咖啡館函復本院並無額外發放
加班費、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僅於中秋節、春節致
贈員工年節相關禮品,並檢附債務人最近 6個月之薪資
發放、領取明細資料,應
堪採信。
(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23,930元,其中包括個人生活支出
12,003元,含房租4,000元、三餐膳食4,250元、水電瓦
斯 268元、交通車費750元、日常用品300元、手機通訊
800元、有線電視 250元等日常生活支出、勞健保1,385
元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1,927元(每人每月約5,96
3.5 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
離婚協議書影本、房屋
租
賃契約書影本、水電瓦斯、電信費用支出單據
在卷可稽
;其並陳稱其於94年與前配偶離異,雙方協議債務人應
分攤子女之費用至大學畢業,並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
以
實其說,核其每月支出堪稱合理,且屬必要、實在。
(三)第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
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
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
堪認本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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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6年),每期清償 │
│ 3,000元。 │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
│ 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1,857,103元 │
│4.總清償金額:21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11.6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 第1-72期 │ 備註 │
│ │ │ │ │每期分配金額│ │
├──┼────────┼─────┼─────┼──────┼──────┤
│ 1 │花旗(台灣)銀行│ 476,298│ 55,398 │ 77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53,054│ 41,064 │ 57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55,504│ 18,087 │ 251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澳盛銀行集
團股份│ 559,575│ 65,084 │ 904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12,672│ 36,367 │ 50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1,857,103│ 216,000 │ 3,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1-72各期分配金額)×72。 │
│三、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更生程序已確定之債權表
所載數額比例計算至百分│
│ 比之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因計算方式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請於│
│ 最後一期自行核算調整。 │
│四、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
│ 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