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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慶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 長一年,(即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起至民國一0二年三月止,共 一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 第7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 院於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認可確 定在案,因聲請人任職之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終止與聲 請人間之僱傭關係,其喪失工作收入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 是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 ,業據其提出自願離職證明書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請求 延長一年履行期限,於本條例第75條不得逾二年之期限內, 應予准許。職此,應予以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一年 以貫徹更生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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