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榮政
相 對 人 泰山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相 對 人 許重結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
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
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
,
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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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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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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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9月4日 │183,000元 │23,000元 │99年11月11日 │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180152 │ │
├──┼──────────┼──────────┼──────────┼───────────┼──────────┼──────────┼───┤
│2 │99年11月22日 │189,000元 │189,000元 │100年1月15日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80155 │ │
├──┼──────────┼──────────┼──────────┼───────────┼──────────┼──────────┼───┤
│3 │99年12月1日 │220,000元 │220,000元 │100年2月13日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80156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